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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9-18
  •  檢核日期:113-11-20

補助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協助就業弱勢者重返職場。

補助對象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中高齡者。
  • 高齡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長期失業者。
  • 二度就業婦女。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更生受保護人。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新住民。
  • 犯罪被害人。
  • 人口販運被害人。
  • 施用毒品者。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補助期間

  • 3個月。但屬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之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6個月。

補助金額

  •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每人每月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30%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