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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9-02
  •  檢核日期:113-08-19

補助對象

僱用屆齡65歲高齡勞工之雇主。

  1. 雇主資格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2.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3. 雇主僱用勞工總人數應至少達3人以上(且人數計算應排除所僱用之勞工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者)。

申請資格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2. 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自提出計畫申請至續僱期間不得有解僱、自願離職、申請退休等終止勞動契約情事)。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4. 申請繼續僱用之勞工於申請計畫前至少已僱用滿3個月。
  5. 申請繼續僱用之勞工不得為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亦不得為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補助額度

  1. 第1-6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或每小時7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 第7-18個月: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或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3. 首次申請需繼續僱用滿6個月方符合補助要件。

受理期間

採事前審查,於每年度9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於下一年度之補助計畫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發文字號:發特字第113002457號公告-受理114年申請受理期間自1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舉例說明:1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114年度計畫(申請繼續僱用之對象為49年次出生、將於114年度滿65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