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5-04-22
  •  檢核日期:114-10-29

【補助對象】

持續僱用高齡者之雇主。

  1. 雇主資格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2.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3. 雇主僱用勞工總人數應至少達3人以上(且人數計算應排除所僱用之勞工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者)。

【申請資格】

  1. 繼續僱用年滿65歲之員工人數,達一定比率(比率及計算方式如附件),且於年滿65歲之前一年底,應已連續受僱達3個月以上;未符合者,不予計入繼續僱用比率之人數計算。
  2. 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自提出計畫申請至續僱期間不得有解僱、自願離職、申請退休等終止勞動契約情事)。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年滿65歲之前一年底,往前推算連續受僱達3個月之平均薪資)。
  4. 申請繼續僱用之勞工不得為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亦不得為負責人之配偶或3親等內之親屬。
  5. 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非營利扣繳編號之雇主,應將同一編號之僱用人數合併計算,一次提出申請。

【補助額度】

  1. 第1-6個月: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或每小時7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 第7-18個月: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或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3. 首次申請需繼續僱用滿6個月方符合補助要件。

【受理期間】

採事前審查,於每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止,受理於下一年度雇主申請計畫。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
  2.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4.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原有薪資證明文件。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