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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26
  •  檢核日期:113-04-19

補助對象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請資格

  • 雇主向長期照護中心申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需求,僱用長期照護中心所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連續滿一個月以上,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助。
  • 進行案件審核,符合規範者發給獎助津貼;不符規定者,行政處分予以駁回並結案。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依規定查核是否有不實、違法情事,倘發現則書面限期繳回津貼等行政作為,並予以結案。

補助額度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