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請資格
- 雇主向長期照護中心申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需求,僱用長期照護中心所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連續滿一個月以上,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助。
- 進行案件審核,符合規範者發給獎助津貼;不符規定者,行政處分予以駁回並結案。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依規定查核是否有不實、違法情事,倘發現則書面限期繳回津貼等行政作為,並予以結案。
補助額度
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