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 書面通報
請填妥資遣通報名冊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寄主管機關、一份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份公司留存)。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電話:07-8124613分機424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
-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電話:08-7558048分機508
地址: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17號
-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勞工科
電話:089-351834分機376
地址:臺東縣臺東市桂林北路201號
-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課
電話:06-9274400分機545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高雄市轄區:
通報至高雄市政府訓練就業中心
電話:07-733-0823分機302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
- 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等轄區:
通報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電話:07-8210171轉2107
傳真:07-8127220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 線上通報 https://layoff.ejo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