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3-03-04
  •  檢核日期:113-04-0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1. 書面通報
    請填妥資遣通報名冊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寄主管機關、一份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份公司留存)。
    1.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電話:07-8124613分機424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
      •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電話:08-7558048分機508
        地址: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17號
      •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勞工科
        電話:089-351834分機376
        地址:臺東縣臺東市桂林北路201號
      •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課
        電話:06-9274400分機545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高雄市轄區:
        通報至高雄市政府訓練就業中心
        電話:07-733-0823分機302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
      • 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等轄區:
        通報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電話:07-8210171轉2107
        傳真:07-8127220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2. 線上通報 https://layoff.ejo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