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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7-30
  •  檢核日期:114-08-01

一、簡介

計畫目的

  1. 建構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
  2. 引導民間團體提具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
  3. 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

計畫類型

  1. 經濟型(產業發展前景)
  2. 社會型(公益)

補助內容

  1. 用人費用 (含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
  2. 其他費用(社會型為用人費用5%、經濟型為15%)

其他資源協助

  1. 專業人士諮詢輔導服務
  2. 專案人員教育訓練
  3. 推廣及行銷展售協助

二、申請條件及程序

申請資格

  1.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2. 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應備文件

  1. 計畫書(請至下載專區/計畫申請) 。
  2. 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3. 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4. 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5.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6. 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等文件。
  7. 組織結構與組織內專職、兼職及志工人員等相關資料(含經縣市政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及提出申請單位最近月份加入勞工保險人員名單(由申請單位向勞保局申請提供加保人員名冊,尚未成為加保單位者免)。
  8. 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近三年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9.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10. 用人單位以自籌款支應相關費用者,應於計畫經費概算表內註 明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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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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