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本署鼓勵跨部會網絡據點申請提案,共同合作推動倡議中高齡及高齡人力再運用,及鼓勵企業進用與支持退休者重返職場。
提案單位資格:
1.符合下列任一資格之單位:
a.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單位。
b.學校。
c.為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農業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經濟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附屬機關(構)(如: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榮民服務處等)。
2.申請補助時,須受機關委託、補助或自行提供相關業務。該業務範圍如下:
a.衛生福利部: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巷弄長照站等相關業務。
b.文化部:辦理社區營造相關業務。
c.農業部:辦理綠色照顧站相關業務。
d.教育部:辦理樂齡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社區大學等相關業務。
e.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相關業務。
f.客家委員會:辦理伯公照護站相關業務。
g.經濟部:辦理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改制前為工業區服務中心)相關業務。
h.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服務處就業服務相關業務。
補助辦理項目:
應辦理下列各款所列跨部會合作之項目,且服務對象應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所定之雇主、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1.雇主、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活動
2.諮詢服務
3.開發工作機會服務
4.開發人才服務
5.轉介服務
6.聯繫會報
補助標準及期限:
1.提案單位可依所提案申請辦理之合作項目,申請下列經費補助:
a.人事費:包括工作人員費、兼職人員費、相關人力保險費及退休金提撥、鐘點費、諮詢服務費、出席費、旅運費等。
b.業務費:包括場地費、場地佈置費、餐費、茶點、書籍資料印製費、空間設備費、公共意外險等。
c.管理費。
d.雜費。
e.其他:有編列非前4款規定之經費項目需求者,請依提案計畫內容需求編列,並備註說明該項經費編列必要性及參考之依據。
2.本要點計畫執行以年度為限,補助期間視提案計畫內容所需,而執行期間自分署核定後開始執行,最長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20日。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依法核准設立之文件,包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等。但提案單位為行政機關者,得免付。
3.實施計畫書。
4.提供申請時有辦理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農業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經濟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5.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受理期間:(113年度)自113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