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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29
  •  檢核日期:113-11-20

大量解僱再僱用獎勵

為解決大量解僱勞工問題,促進事業單位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以期提升勞工就業率。

補助對象

適用勞基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事業單位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

補助額度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核發事業單位僱用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二十小時者,核發事業單位之僱用獎勵金,依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
  • 獎勵金核發期限:僱用獎勵金以發給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