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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8-06-17
  •  檢核日期:113-04-19

補助對象

漁船船主:指持有一年以上效期之漁業執照及二十公尺以上漁筏或五噸以上(CT1 以上之漁船)之特定漁業漁船者。

申請資格

漁船船主進用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發給就業憑證或審查同意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進用獎助。

補助額度

  • 進用期間連續達三個月,累計出海作業達四十五日以上,每日出海作業時數累計四小時以上,依進用人數每人發給進用獎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 連續進用滿三個月後,第四個月起,每滿一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達十五日以上,每日出海作業時數累計四小時以上,依進用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進用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 同一漁船船主進用同一失業者領取本獎助,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為限。
  • 同一漁船船主領取進用獎助,最多以失業者二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