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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23
  •  檢核日期:113-07-19

補助對象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1)連續失業滿3個月(2)非自願性離職
  2.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1)連續失業滿3個月或非自願性離職之中高齡者(2)高齡者

申請資格

符合資格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以下情形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

申請類型

● 異地交通補助金

  1. 條件:
    *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2. 補助額度: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每月發給 1,000 元,依照不同距離發給,最高每月發給 3,000 元,最長發給 12 個月。

● 搬遷補助金

  1. 條件: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
    *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2. 補助額度:
    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 3 萬元。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家具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不含包裝人工費及材料。

● 租屋補助金

  1. 條件: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
    *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2. 補助額度: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 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 5,000 元,最長 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