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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7-29
  •  檢核日期:113-11-20

補助對象

失業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特定對象或新住民等符合規定者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

申請資格

具有以下所列身份之一者,且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並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1. 失業被保險人
  2. 非自願性離職者
  3. 新住民
  4.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5. 符合就服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補助額度

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失業者經就業中心諮詢評估符合申請條件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可申請臨時性工作,並可採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多元化方式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