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符合規定之失業勞工。
申請資格
- 勞工
連續失業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之失業勞工,有意願受僱於本要點所定雇主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 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補助額度
每位勞工最長發給18個月
第1-6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5,000元。
第7-12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6,000元。
第13-18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