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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24
  •  檢核日期:114-06-18

補助對象

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符合規定之失業勞工。

申請資格

  • 勞工
    連續失業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之失業勞工,有意願受僱於本要點所定雇主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4. 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補助額度

每位勞工最長發給18個月

第1-6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5,000元。
第7-12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6,000元。
第13-18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