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紓緩特定產業或職缺之缺工情形,協助求才薪資達一定基準之專案缺工雇主補實人力,鼓勵勞工受僱從事專案缺工工作,爰辦理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貳、辦理期間
112年6月15日發布實施,溯自112年5月1日生效,試辦至113年6月30日止。
參、適用對象
一、勞工: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失業勞工,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
- 失業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高齡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對象)。
- 失業達30日以上之一般失業勞工。
- 非自願離職。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二)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
二、雇主: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登記,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如公司、工廠等)、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經本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提報職缺,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之「專案缺工工作」。
肆、獎勵資格,勞工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領有「專案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
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30日。
(三)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 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1/2。
伍、獎勵標準(核發勞工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2個月)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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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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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位於一般地區
(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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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位於特定地區再加碼(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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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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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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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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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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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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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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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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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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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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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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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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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津貼請領方式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柒、津貼請領限制
(一)缺工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工作。
(二)不實申領。
(三)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四)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五)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七)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八)不符申請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