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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2-01
  •  檢核日期:113-04-19

為提供天然災害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

通知啟動

天然災害形成經勞動部認定或分署評估後啟動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

補助對象

設籍、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或受僱於災區之受災事業單位而失業,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但目前無固定工作者。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除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應檢附規定之必要受災證明文件。

用人單位

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之單位。計畫審核通過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受災失業者至用人單位面談,合適者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

發給標準

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實際工作月數以計畫核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