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期程:112年9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
(二)適用對象:
1、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
2、雇主:請領雇主工時調整及期間,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獎勵項目及標準
1、自主訓練獎勵:鼓勵婦女規劃自主訓練以精進原有職能,訓練完成並辦理求職登記,發給2萬元,完成訓練180日內經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者,再發給1萬元,最高發給3萬元。
2、再就業獎勵:鼓勵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婦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受僱同一雇主90日,發給3萬元;部分工時受僱期間滿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發給1萬5千元。
3、雇主工時調整獎勵:鼓勵雇主提供有照顧家庭需求之婦女工時調整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推介之婦女,僱用滿30日,每一職缺每月發給3千元獎勵,最長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