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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5-04-13
  •  檢核日期:115-05-19

(一)適用對象

1、婦女: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

2、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獎勵項目及標準

1、自主訓練獎勵:鼓勵婦女規劃自主訓練以精進原有職能(課程時數至少8小時以上),訓練完成並辦理求職登記,發給2萬元,完成訓練180日內經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者,再發給1萬元,最高發給3萬元。

2、再就業獎勵:鼓勵婦女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婦女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報名參加,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者,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受僱同一雇主90日,每月發給1萬元最多6個月;部分工時受僱期間滿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月發給5,000元,最多6個月。

3、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鼓勵雇主提供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工時調整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及其他支持輔導措施,雇主僱用同一婦女,應於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期間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辦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勵,每人補助雇主5,000元,最長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