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3-01-24
  •  檢核日期:113-11-20

補助對象

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符合規定之失業勞工。

申請資格

  • 勞工
    連續失業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之失業勞工,有意願受僱於本要點所定雇主者。

補助額度

每位勞工最長發給18個月。

  1. 第1-6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5,000元。
  2. 第7-12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6,000元。
  3. 第13-18個月,每月核發勞工新臺幣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