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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9-06-11
  •  檢核日期:113-04-19

補助對象

失業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或特定對象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符合規定之失業勞工。

申請資格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 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
  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補助額度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 500 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 1,250 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