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或特定對象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符合規定之失業勞工。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 500 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 1,250 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