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計畫書。
- 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 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 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 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等文件。
- 組織結構與組織內專職、兼職及志工人員等相關資料(含經縣市政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及提出申請單位最近月份加入勞工保險人員名單(由申請單位向勞保局申請提供加保人員名冊,尚未成為加保單位者免)。
- 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近三年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 民間團體以自籌款支應相關費用者,應於計畫經費概算表內註明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申請及審查流程
計畫審查流程圖,欲申請單位送計畫案至本分署各就業中心,由就業中心做最初應備文件之審查,待審查應備文件齊全後送至高屏澎東分署進行彙整。
高屏澎東分署受理後將協助單位進行計畫提案、計畫內容修正並實際進行現場勘查。於計畫審查會前,申請單位須提送計畫書15份及應備文件資料送本分署,待審查會召開後,依審查會決議結果發函通知單位。
決議結果分為以下3種:
1.照案通過,後續由轄區就業中心進行專案經理(管理)人、一般人員推介派工
2. 修正通過,本分署發修正函給單位限期修正計畫
3. 不予通過
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