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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0624豪雨受災者,公告委外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適用「因應重大災害受災職業訓練協助計畫」,失業之受災者、就業服務機構及訓練單位請注意。

發布單位

訓練服務股

發布日期

115-07-10

檢核日期

115-07-13

點閱人氣

96


一、適用區域:0624豪雨受災地區(高雄市全區)。

二、應變處置期間:自115年7月7日至116年1月6日止。

三、適用對象:因0624豪雨受災,有一定事實足認具下列各列情形之一之災區失業者。

(一)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者。

(二)途經災區致傷病者。

四、失業之受災者參訓注意事項:

(一)災區受災者所定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1.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3.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4.房屋租賃契約。

5.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6.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二)災區失業者得參加本分署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其推介日於應變處置期間內,得以免甄試錄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三)災區失業者得向災區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四)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20%為原則。

(五)災區失業者經推介後,應於該訓練班次報名截止日前持推介單至訓練單位報名,逾期者,其名額不予保留。

五、就業服務機構協助事項:

(一)災區失業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本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於開立推介單前,應先以電話向訓練單位確認該訓練班次尚有名額時始得開立。

六、訓練單位協助事項:

(一)訓練單位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已開立推介單之訊息後,應予保留名額。

(二)依照本分署通知配合操作職前訓練管理系統並協助回報報名及參訓之災區失業者數據。

七、洽詢電話:07-8210171轉1217。

※「因應重大災害受災職業訓練協助計畫」自115年7月7日至115年7月13日適用修正前計畫;115年7月14日至116年1月6日止依修正後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