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區域:0624豪雨受災地區(高雄市全區)。
二、適用期間:自115年7月7日至116年1月6日止報名參訓。
三、適用對象:因0624豪雨受災,有一定事實足認具下列各列情形之一之災區在職者:
(一)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者。
(二)途經災區致傷病者。
四、在職之受災者參訓注意事項:
(一)災區受災者所定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1.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3. 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4. 房屋租賃契約。
5. 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6. 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二)災區在職者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在職訓練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已繳納者可申請全額退還。
五、洽詢電話:07-8210171轉1320、1323至1327、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