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住民找工作無須出具身分證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給付科

檢核日期

113-04-19


新住民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下列情形可在臺工作:

一 外籍配偶工作權: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二 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獲准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三、新住民的工作權與就業權益與我國國民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