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4-05-23
  •  檢核日期:114-05-13
  1. 辦訓單位申請資格:
    1. 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最近一期無欠稅紀錄且最近一年無違反勞動法令之重大情事者。
    2. 學校單位: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2. 訓練生參訓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5歲以上29歲以下之青少年,且符合教育部規定各學制及同等學力規定報考資格。

注意事項: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