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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23
  •  檢核日期:114-05-13
  1. 辦訓單位申請資格: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2. 參訓對象:畢業前2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參訓學員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3. 申請期限:114學年受理申請期間為113年10月16日至114年1月15日止。

 注意事項: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