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勞動部為透過職業訓練之實施,強化青年知識與技能,培育國家重點創新產業人才,促進青年就業。 二、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 (一)參加本計畫之青年於訓練期間不得為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 (二)青年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者,於結訓後一百八十日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三)青年年齡及補助資格以訓練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 (四)青年參加本署其他職業訓練期間,不得參加本計畫。 (五)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曾中途離訓、退訓或曾參加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三、補助額度:補助每一參訓青年自付額及訓練單位所代墊之訓練費用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大專校院依本計畫向辦訓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五、本計畫訓練課程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一)當年度下半年課程受理期間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止。 (二)次年度上半年課程受理前間為:前一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止。 六、訓練單位所提之課程應符合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且訓練課程職類應以電子電機、工業機械、數位資訊、綠能科技及國際行銷企劃之領域為主。 七、本計畫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等資訊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網址:http://www.wda.gov.tw) 查詢。 八、服務專線:07-8210171分機1218、1219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