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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1-16
  •  檢核日期:114-03-13

一、訓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事業單位。

二、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合作事業單位)應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並於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            情形,所提供之工作崗位訓練應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屬中階以上技術層級: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運用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或淨零雙軸轉型內涵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