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事業單位。
二、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合作事業單位)應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並於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 情形,所提供之工作崗位訓練應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屬中階以上技術層級: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運用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或淨零雙軸轉型內涵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