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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27
  •  檢核日期:114-06-17
  1. 訓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
    1.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2. 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事業單位。
  2. 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合作事業單位)應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並於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所提供之工作崗位訓練應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屬中階以上技術層級: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2. 運用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或淨零雙軸轉型內涵之產業。
  3. 企業申請期間與方式:
    1.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依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公告申請期間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企業:於預定開訓日前,向主要辦訓所在地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