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區域:0822豪雨受災地區(高雄市全區、屏東縣全區)。
二、應變處置期間:自115年8月25日至116年2月24日止。
三、適用對象:因0822豪雨受災,有一定事實足認具下列各列情形之一之災區在職者及失業者:
(一)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者。
(二)途經災區致傷病者。
四、災區受災者所定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三)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四)房屋租賃契約。
(五)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五、受災者報名方式及補助:
(一)自辦職前訓練(受災之失業者):
1、災區失業者得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推介日於應變處置期間內,得以免甄試入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2、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3、災區受災之失業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後,應於應先以電話向訓練單位確認該訓練班次尚有名額時始得開立,並於報名截止日前持推介單至訓練單位報名,逾期者,其名額不予保留。
(二)自辦在職訓練(受災之在職者):
災區在職者得參加分署自辦之各職類在職訓練課程,其報名日或開訓日於應變處置期間內,免負擔訓練費用。
六、洽詢電話:07-8210171轉110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