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鼓勵雇主繼續僱用逾65歲員工,並給予補助。
適用對象:
僱用屆齡65歲高齡勞工之雇主。
申請資格/條件: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2. 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給付標準及期限:僱用期間達6個月
1. 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每小時˙7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 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應備文件: (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1. 申請書。
2. 繼續僱用計畫書。
3.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4. 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5. 繼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核銷文件:
1. 僱用證明文件
2. 薪資證明文件
3. 原核准函影本
4. 領據 (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5. 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 (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 請領時需符合全部資格條件(繼續僱用比率達3成、繼續僱用達6個月、薪資不低於原薪資)。
申請方式:
向本分署所屬中心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
(南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人才發展資源中心、屏東就業中心、潮州就業中心、台東就業中心及澎湖就業中心)
受理期間:
1.採事前審查,每年9-10月公告受理下一年度申請。
2.110年度計畫於110年2月22日至7月31日受理申請。
*110年度計畫補充說明*
凡雇主繼續僱用該事業單位於109年12月4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屆齡65歲且未滿66歲之高齡者達3個月以上,並符合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相關規定,得列入繼續僱用補助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