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補助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之雇主。
申請資格/條件:
雇主為所僱用年滿六十四歲之中高齡者提供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得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補助。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職業訓練協助措施,合計補助額度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補助項目:
1. 個別職涯諮商及輔導費。
2. 講師鐘點費。
3. 講師交通費。
4. 非自有場地費。
5. 場地公共意外險。
6.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計畫書。
3. 經費概算表。
4. 採聯合辦理者,應檢附聯合辦理單位授權書及聯合辦理單位基本資料表。
5.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受理期間:
1. 每年度受理雇主申請,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110年受理期間:自110年2月22日至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