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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1-02
  •  檢核日期:113-04-16
  1. 辦理方式:
    申請單位依事業單位人力需求提報僱用承諾、擬訂招募及培訓計畫,經本分署核定通過後,依核定計畫書招募符合參訓資格之訓練對象,執行培訓計畫。
  2. 申請期間:本分署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如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
  3. 訓練期間:
    1. 訓練計畫應於分署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辦理結訓。
    2. 訓練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且應納入至少3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每週訓練至少30小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且不得安排於晚間10時至翌日7時進行。
    3. 開訓當日之最低開班人數,以至少5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