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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1-09-21
  •  檢核日期:113-04-16
  1. 申請單位資格:
    1. 事業單位: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單位。
    2. 訓練單位:係指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訓練、且為依法設立登記及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校院、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等單位。
    3. 前項事業單位或訓練單位掌握之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至少應達5人。
    4. 新立案登記之事業單位具新增人力需求或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2. 培訓對象:
    1. 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1)具中華民國國籍、(2)新住民、(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者、(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外國人等資格之一者。
    2.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
    3.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以下簡稱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如同時具有其他失業者身分,仍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