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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27
  •  檢核日期:114-06-17
  1. 補助內容:
    1. 事業單位:本分署補助總訓練費用65%。 
    2. 訓練單位:本分署補助總訓練費用80%。
    3. 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請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其中每位學員自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逾個人訓練費之20%。
    4. 申請單位招收之學員如具特定失業者身分,得向分署申請補助前項應由學員自行負擔20%之個人訓練費,申請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5.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學員參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由發展署公告之) 。
    6.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之補助額度,以100萬元為限。
  2. 相關規定:
    1. 除學員中途離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2.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如有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30%以上,訓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前項離職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因個人因素而離職者)。
  3. 審查方式:針對申請單位所提之申請計畫及應備文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得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由本分署派員實地訪查,以為評核。申請單位審查總分達70分以上者,本分署始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4. 本計畫屬「職業訓練補助計畫規定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