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因應高齡社會,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有效促進中高齡者、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二、服務對象: 托育人員訓練對象應為成年,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計畫規定之資格者。
三、補助申請期間:詳如計畫(請於辦訓所在地分署規定期限內,向該分署遞件申請)
四、計畫內容: (一)托育人員訓練由本分署公告受理轄內訓練單位提送訓練計畫 (二)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由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五、審查方式: 分署先進行書面審查,並召開審查會議,針對訓練單位之前三年辦訓績效、行政作業執行能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師資及訓練課程規劃內容等項目,進行審查。
六、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對象:失業或在職勞工。 (二)補助標準:補助訓練費用一般身分80%,特定對象100%。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