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與具用人需求之辦訓單位合作,可提升失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以落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訓用合一目標。
二、服務對象:
年滿16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計畫規定之資格者。
三、補助申請期間:
詳如計畫(請於辦訓所在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向該地方政府遞件申請)
四、計畫內容: (一)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費項目含參訓學員之訓練費用及提供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之行政費用。 (二)訓練單位須為用人單位,並依自有職缺或併同其他用人單位之職缺,依地方政府公告方式及時程,向地方政府申請辦訓。 (三)除學員中途離、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及格外,訓練單位及合作用人單位應依承諾之勞動條件足額僱用合格結訓之學員,否則停權2年。 (四)本計畫開班人數上限為20人,無最低開班人數之限制。訓練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個人訓練費用百分之二十。
五、審查方式: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查、核定、管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
六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對象:失業勞工、待業及在職勞工。 (二)補助標準:訓練費用特定身分全額補助;一般身分則補助80%。 (三)由訓練單位依經費標準編列所需訓練經費後,核算個人訓練費用,補助額度以每人最高15,000元為上限。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