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特訂定本計畫。 二、服務對象: 年滿16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計畫規定之資格者。 三、補助申請期間: 詳如計畫(請於辦訓所在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向該地方政府遞件申請) 四、計畫內容: (一)本計畫由地方政府公告執行及辦理訓練單位查核、經費請款、申訴案件處理及訓後就業成效統計等事宜。 (二)本訓練專班費用於報名時需全額收費,學員經訓練考評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政府補助訓練費用。 五、審查方式: 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查、核定、管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 六、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對象:失業勞工、待業及在職勞工。 (二)補助標準:訓練費用特定身分全額補助;一般身分則補助80%。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