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加強運用民間團體訓練資源,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以提升原住民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就業。
二、訓練對象:符合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四點及第五點參訓資格之原住民,並經甄選程序評估適訓者
三、計畫內容:為滿足山地及平地鄉原住民族參訓需求,加強運用民間訓練資源,由各分署以委託或補助方式辦理「原住民專班」。
四、辦理方式: (一)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訓練單位得依分署年度區域需求公告招標之作業方式及時程,參加委託辦理職業訓練投標作業。 (二)以補助方式辦理:訓練單位得依分署年度區域需求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向分署提送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辦理。
五、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以補助方式辦理:各訓練班次訓練經費補助比率,最多以申請總訓練經費80%計算,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則。
六、相關訊息請點閱:https://its.taiwanjobs.gov.tw/PlanContent/PlanContent 職前網首頁/計畫簡介/(五) 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簡介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