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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6-30
  •  檢核日期:113-06-19
  1. 訓練方式:
    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由訓練單位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提供青年職務訓練。職場導師應指導青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學員直屬主管。
    2. 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 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2. 訓練人數: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25%;以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4人(含)以下,以4人計。
  3.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4. 工作崗位訓練期間(112年7月1日後申請者適用)
    (一)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3個月為限。​

(二)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3萬4千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6個月為限。

(三)薪資: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