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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6-28
  •  檢核日期:113-11-18

一、辦理方式:

  1. 事業單位:由符合資格事業單位向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辦理訓練,並由分署依事業單位資格、訓練之課程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核定後,執行訓練計畫。
  2. 參訓勞工:於開訓日前,檢具與雇主約定減少正常工時之證明文件,經分署審查後,得免費參加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

 

二、訓練期間:

  1. 符合本計畫之在職勞工及事業單位,自即日起可申請參加訓練課程。​
  2. 事業單位應於分署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三天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