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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7-11
  •  檢核日期:114-08-18

推動職務再設計以協助員工減緩因身心障礙所致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促進其穩定就業。

申請資格:

下列人員或單位得向工作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1.身心障礙受僱者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2.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受僱者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1)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2)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3)劣耳聽力閾值在40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25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4)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受僱者。

3.僱用前兩項人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4.自營作業者。

5.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6.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7.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補助範圍:

1.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2.提供就業輔具。

3.改善工作條件。

4.調整工作方法。

5.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