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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0-25
  •  檢核日期:113-11-20

推動職務再設計以協助員工減緩因身心障礙所致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促進其穩定就業。

申請資格:

下列人員或單位得向工作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1.身心障礙受僱者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2.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受僱者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1)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2)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3)劣耳聽力閾值在40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25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4)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受僱者。

3.僱用前兩項人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4.自營作業者。

5.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6.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7.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補助範圍:

1.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2.提供就業輔具。

3.改善工作條件。

4.調整工作方法。

5.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