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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2-16
  •  檢核日期:113-04-15

1.符合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2.其他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          「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3)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證明。
   (6)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            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0)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              學狀態。
 (11)新住民: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者。
 (12)性侵害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            影本。
 (13)高齡者:逾 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上述身分別應繳交文件詳如附檔-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身分及應檢附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