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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7-25
  •  檢核日期:113-11-13
  1.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
  2. 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1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