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手機側欄
訊息中心
最新消息
新聞稿
行事曆
分署徵才
招標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
分署簡介
分署長及副分署長簡介
願景與沿革
轄區說明
組織架構
業務執掌
聯絡資訊
業務專區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
技能檢定
身心障礙者就業
創新創業
青年職涯準備
減班休息專區
為民服務
服務項目
法規專區
影音專區
雙語詞彙
個資保護專區
政令宣導
下載專區
常見問答
熱門關鍵字
職訓
就業
技檢
創業
失業給付
獎助津貼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民意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下方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聯絡資訊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民意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字級
小
中
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全球資訊網
search
in site search
搜尋
職訓
就業
技檢
創業
失業給付
獎助津貼
進階搜尋
[分享]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Facebook]
Share to twitter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
熱門關鍵字
職訓
就業
技檢
創業
失業給付
獎助津貼
訊息中心
最新消息
新聞稿
行事曆
分署徵才
招標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
分署簡介
分署長及副分署長簡介
願景與沿革
轄區說明
組織架構
業務執掌
聯絡資訊
業務專區
職業訓練
待業者
在職者
青年
企業雇主
就業服務
求職專區
求才專區
失業給付認定
資遣通報
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求才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
更多
技能檢定
技能檢定相關連結
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技能競賽相關連結
全國職場達人盃
身心障礙者就業
一般性就業服務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計畫
職業重建專業人員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高屏澎東區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
更多
創新創業
創業研習課程
創業顧問輔導
創業貸款
青年職涯準備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職涯探索
求職百寶袋
補助資源
減班休息專區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僱用安定措施
為民服務
服務項目
廉政園地
場地租借
法規專區
影音專區
雙語詞彙
個資保護專區
政令宣導
下載專區
常見問答
搜尋
活動消息
業務專區
服務據點
相關連結
回到頂端
:::
待業者
分署自辦職前訓練
自辦甄選試題專區
委外辦理職前訓練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首頁
業務專區
職業訓練
待業者
委外辦理職前訓練
委外辦理職前訓練
_
[分享]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Facebook]
Share to twitter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更新日期:107-07-25
檢核日期:113-11-13
訓練職類
訓練對象
錄訓方式
訓練經費
課程查詢及報名
年滿15歲(含)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
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
曾參與職業訓練且符合下列情事者: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日間部在學學生
在職勞工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但於待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待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不得重覆參訓:
已參加本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分署委託或補助之訓練課程,如經查獲,應撤銷參訓資格。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