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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9-01-15
  •  檢核日期:113-04-15
  1. 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
    1. 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2. 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2.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