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前,應備妥各項求才類別之應備文件,以合理勞動條件至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完成國內招募程序。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21條之1規定辦理者或已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49條、第51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應備文件:
一、一般藍領移工
二、外國技術人力
三、送審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