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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0-04
  •  檢核日期:113-04-15
  1. 以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2. 一般失業者最長發給六個月,離職退保當時已滿45歲或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九個月。領滿六個月(離職退保當時已滿45歲或為身心障礙者為九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即重新起算。
  3.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