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07-07-25
  •  檢核日期:113-04-15
  1. 申辦方式
    申請人需本人攜帶應備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於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2. 應備文件
    1. 初次申請​
      1. 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並加蓋印信或章戳)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2. 如屬定期契約工,須附定期契約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影本請貼於離職證明書指定位置。
      4. 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上載有帳號正本及封面影本乙份 (正本驗畢歸還)。
      5. 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6. 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 再認定
      1. 國民身分證。(核對身分,驗畢歸還)
      2. 二次(含)以上求職紀錄。
      3. 前一次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4. 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請比照初次申請攜帶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
  3. 注意事項
    請注意避免以下情形發生,而影響您領取失業給付權益:
    1. 無故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例外:薪資低於您每月得請領失業給付金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生活居住處所超過30公里以上)。
    2. 無故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安排之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相關課程(例外: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
    3. 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日起七日內,須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回覆,否則依法即停止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4.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5.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檢附兩次以上之求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