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計畫:新住民待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二、訓練時數:280小時 三、招訓對象:以年滿15 歲(含)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新住民失業者為招生對象,如未能 招足額時,得開放最多30%給予一般失業民眾參訓。 本計畫依據「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3項規定辦理,相關定義說明如下: 新住民,指下列人員: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 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3.符合前二目規定,且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四、訓練費用:一般失業民眾參訓者,需自行負擔20%訓練費用,如具備「特定對象」身分,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審核後得以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