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計畫:身心障礙待業者融合式職業訓練計畫 二、訓練時數:360小時 三、招訓對象: 各訓練班別訓練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者: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新住民: (1)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 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 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3.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5.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 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規 定通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 6. 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7.本訓練為身心障礙融合訓練,優先錄訓身心障礙者。 四、訓練費用:一般失業民眾參訓者,需自行負擔20%訓練費用,如具備「特定對象」身分,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審核後得以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