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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5-05-27
  •  檢核日期:115-01-05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中華民九十年七八日0940025053函訂定

民國年十二十四日職業字第0950050572號函修正

中華民一百三年二月十五日勞動發就字第10398012251號令修正中民國七年八二十勞動發就字第1070508353號令修正

民國九年五四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045651號令修正中民國一年七一日勞動發就字第11105083291號令修正

中華民一百五年月二動發就1150503000A號令

一、勞部(以下簡稱本)為落實就業服法第十八條規定,結合大專校院動就業服務業務促進大專青年就,特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三)勞發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子檔(包含自辦委辦、協辦及補助辦理等

    8.主動訪各大專校院以解其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傳送勞署與分署各項活及服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大專青年就業促進業務。

 

9.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習,協助大專校提升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三、本畫之補助對象為立或經立案之私大專院。

四、大專校院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強化園就業導功,建青年確勞觀念,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三)推廣與運用勞發署設置之全國就業服務網站及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勞發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及發展各項就業務相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相關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置 e 化專區,提供職求才資料電腦登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勞發署設置之全國就業服務網站及業服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四)配合參加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大專校院就業服人員在職研習。

()計執行期間配合勞署與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五、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及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及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六、分署補助大專校院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署分別公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請補助為原則。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上度有經核定補助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加強與生團體之合作,解學生就業需求,且配合宣導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職防騙及勞動權相關宣導。

七、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期間及規定,檢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分署審查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不符申請規定,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八、分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得依審查需要,實地勘查召開審查會;審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九、經費編列基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發展署一般常用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或設備費等與本畫目的無關之經費項目,不得編列。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請不同經費項目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請補助之項目、額、比例及分攤表等資料。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內,並至遲應於年度十一前,附計報告與電如附件四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用。因特殊原核定計畫不能需要,有變更原畫項目、執或進度之必要者述理由,並報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依政府採購法等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誠信原則對所提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專校院有下列情之一者,分署應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或廢後,應以書面行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同案件向二個以上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本計畫定辦理計核銷作業,經期改善期未改

()執本計畫經費,未補助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勞發署或分署查核。

()其違反本計畫相關定之情事。

有前項二款至第五款所情形者,分署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十二、督導及考核:

()大專校院應配合勞發署與分署定期不定期訪及查核並提供執行情形相關資料,查核果列入次年度續之參考。

(二)經列入勞發署管制計畫者,各專校院應配合分,依勞發署所定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十三、計畫經費依當年預算辦理,分署得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辦理。

十四、計畫經費來源由業安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