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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5-01-05
  •  檢核日期:115-01-05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職業字第094002505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職業字第09500505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發就字第103980122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勞動發就字第107050835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0456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勞動發就字第11105083291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十八條規定,結合大專校院推動就業服務業務,促進大專青年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2、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宜。

3、本計畫督導、協調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

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助。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包含自辦、委辦、協辦及補助辦理等)。

8、主動拜訪各大專校院以瞭解其需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傳送本署與分署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大專青年就業促進業務。

9、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三)各大專校院:

1、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2、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勞動權益與職業觀念,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3、推廣與運用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本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列相關宣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e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電腦登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4、配合參加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及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5、計畫執行期間配合本署與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四、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及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及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配合宣導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六、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表等資料。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經費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本署與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提供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經列入本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分署,依本署所定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十二、預期效益:

(一)透過聯繫機制之建立,提供經驗及意見交流平台。

(二)提升本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使用率,並充實人才及職缺資料庫。

(三)提升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之就業服務知能,使大專青年於校園內能獲得適切之服務。

(四)藉由就業相關活動之辦理,協助大專青年順利進入就業市場。

十三、本計畫經費依當年度預算辦理,分署亦得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辦理。

十四、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