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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給付科

檢核日期

113-11-20


計畫目的

促進施用毒品者就業,鼓勵雇主僱用,並協助其穩定就業,增進復歸社會之動能,特訂定本計畫。

服務對象

■雇主: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施用毒品者:指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2、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服務內容

1、透過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全程陪伴施用毒品者,並於其就業後持續追蹤就業狀況。

2、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施用毒品者重返職場。

3、增強施用毒品少年之就業能力,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程。

4、提供施用毒品者職場關懷及追蹤輔導

獎助及獎勵標準

對象/元

雇主-僱用獎助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僱用滿10日

4,000

每小時65,最高4,000

每月最高

12,000

12,000

最高金額

144,000

144,000

 

補助對象/元

勞工-就業獎勵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第1-6月每月

5,000

2,500

第7-12月每月

6,000

3,000

最高金額

66,000

33,000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開立獎勵推介卡)。

3、雇主:僱用滿30日或於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勞工:受僱滿30日起至90日內提出申請。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