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促進施用毒品者就業,鼓勵雇主僱用,並協助其穩定就業,增進復歸社會之動能,特訂定本計畫。
服務對象
■雇主: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施用毒品者:指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2、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服務內容
1、透過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全程陪伴施用毒品者,並於其就業後持續追蹤就業狀況。
2、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施用毒品者重返職場。
3、增強施用毒品少年之就業能力,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程。
4、提供施用毒品者職場關懷及追蹤輔導
獎助及獎勵標準
對象/元 | 雇主-僱用獎助 |
全時工作 | 部分工時 |
僱用滿10日 | 4,000 | 每小時65,最高4,000 |
每月最高 | 12,000 | 12,000 |
最高金額 | 144,000 | 144,000 |
補助對象/元 | 勞工-就業獎勵 |
全時工作 | 部分工時 |
第1-6月每月 | 5,000 | 2,500 |
第7-12月每月 | 6,000 | 3,000 |
最高金額 | 66,000 | 33,000 |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開立獎勵推介卡)。
3、雇主:僱用滿30日或於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勞工:受僱滿30日起至90日內提出申請。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