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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的法令依據是什麼?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12-29

更新日期

107-07-25

檢核日期

1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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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