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
99-08-06
107-07-27
113-04-19
1613
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