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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非自願性離職所指為何?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99-08-06

更新日期

107-07-27

檢核日期

113-04-19

點閱人氣

1613


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